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37號
TCDV,107,司促,8437,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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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聖晏林金榮、馬焜明即林棊鳳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被繼承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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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