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聖晏、林金榮、馬焜明即林棊鳳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被繼承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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