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26號
TCDV,107,司促,8426,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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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紫潔即張芳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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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