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72號
TCDV,107,司促,8372,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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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債 權 人 鄭伊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靜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3月12
   日」?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調解筆錄內容所示,債務人應
   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非如聲請狀載之貳萬元)
   。
  ㈣陳報本件聲請之必要性(倘債務人未依調解筆錄履行,債
   權人即得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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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