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台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鐘鼎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新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