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65號
TCDV,107,司促,8165,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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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債 務 人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卉蓁

債 務 人 梁永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壹仟零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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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