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18號
TCDV,107,司促,8118,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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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債 權 人 睿華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弘大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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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