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建佳財經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清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來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名稱與聲 請狀末之印章及所附證物不符,且狀內並無第三人謝清標有 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建佳財經天 下管理委員會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及謝 清標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8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