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58號
TCDV,107,司促,4758,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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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威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擔任第三人胡文綺之保證人,就第三 人任職債權人公司期間侵佔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負保證責任,惟第三人僅償還41,000元,尚欠新臺幣 139,000元,經多次催索,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等語,惟債權人並未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提 出已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經本院裁定補 正,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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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