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債 權 人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政
債 務 人 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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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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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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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8月13日 │93,931元 │106年8月14日 │NA1502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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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9月13日 │57,820元 │106年9月13日 │NA153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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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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