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99號
TCDV,107,司促,10199,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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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債 權 人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政
債 務 人 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賜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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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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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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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8月13日      │93,931元       │106年8月14日     │NA1502096       │
├──┼────────────┼───────────┼───────────┼───────────┤
│002 │106年9月13日      │57,820元       │106年9月13日     │NA153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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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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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