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04號
TCDV,107,司促,1010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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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債 權 人 民權福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松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清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蔡松茂民權福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林清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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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