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5年7月29日起算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權人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釋明。
㈢確認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中所載債務人江金花為連帶保證人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