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97號
TCDV,107,司促,10097,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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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5年7月29日起算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權人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釋明。
  ㈢確認聲請狀事實理由欄中所載債務人江金花為連帶保證人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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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