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之最新設立及法定代理
人登記資料。
㈡確認吳微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吳微婷為連
帶保證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7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借款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