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96號
TCDV,107,司促,10096,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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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敏峰吳微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之最新設立及法定代理
   人登記資料。
  ㈡確認吳微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吳微婷為連
   帶保證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7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借款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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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