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但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所起訴之法
院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