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44號
TCDV,106,訴,944,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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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胡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陳趙淑珠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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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