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9號
TCDV,106,訴,609,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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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梨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
萬1,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2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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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