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水
上訴人與黃永正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48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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