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6號
原 告 吳青恩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吳姵誼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何鳳娥另案對本件原告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16號受理,尚未終結,有被告提出 之起訴狀影本、本院案件查詢索引卡在卷可按。又本件原告 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與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標的相同,則在前 揭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原告對於系爭不動 產共有之權利範圍為何,即無法確定,自無從進行本件分割 共有物訴訟之審理。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