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81號
TCDV,106,訴,2881,2018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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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陳煜霖
被 上 訴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2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 107年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程 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07年3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未繳裁判 費部分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 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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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