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8號
上 訴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滄鈞
被 上訴 人 蔡勝任
張姵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
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
不服,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57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