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94號
TCDV,106,訴,2094,2018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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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聖澤宮
法定代理人 劉武吉
被 上 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5 日
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係就其不利部分全
部上訴,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7萬5212 元
(832.8平方公尺×8976元=00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1
萬2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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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