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聖澤宮
法定代理人 劉武吉
被 上 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5 日
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係就其不利部分全
部上訴,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7萬5212 元
(832.8平方公尺×8976元=00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1
萬2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