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號
TCDV,106,訴,143,20180412,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張仁佑
      張嘉麟
      張永芳
      張翠芬
      張克臣
      張硯程
      郭賴芙美
      賴銘博
      賴瑠美
      賴銘士
      賴玲美
被 上訴人 劉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2 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新臺幣949,524 元,此項裁定已分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