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8號
TCDV,106,建,58,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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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元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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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