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新億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輝
被 告 安可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訴訟代理人 曾上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
5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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