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30號
TCDV,106,家訴,130,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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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鄧麗珍
      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宇銘間因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955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用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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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