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1號
TCDV,106,勞訴,31,20180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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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燕惠
      紀富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瓊瑛即樣媽咪產後護理之家,因106 年度勞
訴字第3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洪燕惠紀惠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
784,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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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