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55號
TCDV,105,訴,3455,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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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佟章輝(即佟江淑美之繼承人)
      涂全福
      王嘉漢(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民(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玲(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珍(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豪(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玉(即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梅(即王斌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参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 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414,308 元【計算式:10 5 年土地公告現值11,400元/ ㎡×(29.59 ㎡+155.43㎡+ 45.69 ㎡+36.95 ㎡+119.5 ㎡+0.06㎡)=4,414,30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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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