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86號
TCDV,105,家訴,186,2018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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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陳燕娟
兼訴訟代理人 陳永裕
被   告  陳雪籽
       陳翰強
       陳秋霖
       陳俊銘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琴
被   告  鄭陳敏仔
訴訟代理人  鄭月霜  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陳進發
兼訴訟代理人 陳金坤
被   告  陳欽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媛
       陳芬媛
       陳豔媛
被   告  陳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政良
被   告  陳進旺
       王陳綉足
       陳秀里
兼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一○
六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4、5、6關於「南社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幸福段」。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姓名: 陳進興、應繼分:公同共有六分之一(...)」部分之記載 ,經核該部分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 情形,自無從逕予裁定更正,原告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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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