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05號
TCDM,107,附民,305,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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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陳泉瑀
被   告 鍾蕓璟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陳述略稱:本案考量車禍醫療費用可向汽機 車強制險請求給付,原告單純向被告求償精神賠償新臺幣2 萬元等語。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 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29年附字 第64號判例意旨)。
三、經查原告於107年4月11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訴狀註明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 偵字第3956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移送繫屬於本院,有本 院107年4月12日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相對應,依前揭 說明,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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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