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97號
TCDM,107,訴,397,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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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儐
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瓏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林瓏儐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互核卷內相關積極證據(藥腳指證、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足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趨吉避凶之人性,被告實有高度逃亡之虞,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5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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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