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95號
TCDM,107,訴,395,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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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訴字第395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2859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學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李學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身 為衛生署)明令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猶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30日21時許,以新臺幣(下同)2,70 0元之代價,向一綽號「阿能」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入 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老行家」10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李 學佳於106年10月18日晚間,與未成年人張○祥共乘車牌號 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臺中市區之際,竟另基於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無償提供其中 乙包「老行家」予同車未成年人張○祥施用(張○祥所涉施 用毒品非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受理),惟張○祥吞服後, 旋因噁心反胃而吐出。而後2人乘坐之自小客車違停在臺中 市北區進化北路與梅川東路口,遭巡邏員警於翌(19)日1 時50分許發現並上前盤查,續在車內中央扶手置物箱下方夾 層起獲剩餘9包「老行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 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李學佳本 案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4頁正面),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又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階段,對於卷內之各項證 據,亦未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得作 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第52頁反 面至第53頁、本院卷第14頁、第1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 當時與被告同車之駕駛林景鴻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受讓 甲基安非他命之未成年人張○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 相符(見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57頁至第58頁),復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3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察大隊特勤中隊犯罪現場圖、職務報告各1份、蒐證照片12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編號各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 第86頁至第90頁、第45頁、第28頁、第44頁、第77至第78頁 、第83頁至第84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1頁),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老行家」9包扣案為證。足認被告前開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 禁藥,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 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 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 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 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 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 刑係「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 下罰金」,且本案被告係84年12月15日出生,行為時為成 年人,證人張○祥則為89年1月27日出生,於被告行為時 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此有記載被告與證人張○祥年籍



資料之警詢筆錄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4頁正面、第 21頁正面),被告對證人張○祥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項、第9條之罪之法定本刑為輕,依前揭重法優於輕 法之法理,被告所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未成年人之行為 ,即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之 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同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未 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本案既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轉讓 甲基安非他命達淨重10公克,自無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6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讓與毒品、禁藥者與受讓 毒品、禁藥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轉讓毒品、禁 藥者,實非故意對購毒或受讓者犯罪,故轉讓毒品、禁藥 予兒童或少年,自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 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故被告轉讓第二級 毒品與未成年人張○祥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適用餘地,均一併敘明。(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 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 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 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 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 問時所為之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 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與前開 加重其刑部分,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 毒品復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未成年人張○祥, 不僅使毒品散播,致使受讓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 ,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 善良風氣,亦使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之際而沾染毒品, 殊值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先前 從事茶葉販售,月薪約2萬5,000元至3萬元、未婚、無子



女、需扶養媽媽之家庭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且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 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即取樣自附表 編號九之樣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1 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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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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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8頁) │
│ │ │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




│ │ │ │ 褐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3.062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986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二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8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3.456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417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三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8頁至第89頁)│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3.111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0528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四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9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2.6729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6401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五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9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3.061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9964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六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9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4.000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950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七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3.498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4199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八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90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2.706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669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九 │「老行家」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1月1 日草療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字卷第86頁) │
│ │ │ │檢品外觀:標示「老行家」牛皮紙袋(內含褐色粉│
│ │ │ │ 末) │
│ │ │ │送驗數量:2.646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086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 │ │ │ etamine) │
│ │ │ │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
│ │ │ │ hinone、CEC) │
│ │ │ │純質淨重: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2.6464公│
│ │ │ │ 克,純度小於1% │
│ │ │ │ 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6464公克,│
│ │ │ │ 純度10.8%,純質淨重0.285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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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