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54號
TCDM,107,聲,165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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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曾聖紘
具 保 人 雷子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 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107 年度執字第382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雷子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雷子萱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曾聖紘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完整矯 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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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