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12號
TCDM,107,聲,1512,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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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李文焻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9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文焻係被告李蕙君之父,本案遭扣 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2 支係聲請人所 有之物,爰依法聲請發還其中1 支鑰匙,以利聲請人發動車 輛,以免久未發動造成車輛故障。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 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物或得裁量予以沒收之物, 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三、經查: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2 支係扣押於本案即 106 年度訴字第2197號偽造文書案件中,有扣押物品清單附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2頁)。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過戶至聲請人名下一節,有過 戶資料附於106 年度訴字第2197號案卷可查(見106 年度偵 字第15028 號卷一第28頁反面)。然上開自用小客車係被告 冒用李岱容之名義購買(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此亦 據被告自白在卷,且稱:本案詐欺所得使用於購屋、購車等 花費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及刑事準備狀所載),且聲請人 亦稱:因被告說要過戶車子,伊就把身分證跟印章交給被告 ,至於為何要過戶,伊不清楚,要問被告及李岱容,她們同 意將車子給伊,伊就把身分證交給她們,車貸是由被告繳納 等語(見106 年度偵字第10029 號卷二第150 頁正反面), 可見上開自用小客車雖已過戶至聲請人名下,然該自用小客 車尚難排除係被告李蕙君犯本件詐欺等犯行之犯罪所得,是 扣案用以啟動該自用小客車之鑰匙2 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有為應沒收物品之可能。至聲請人雖具 狀陳稱: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貸自過戶迄今都是由伊繳納, 如有欺瞞,願受制裁等語,然已與上開卷證資料不符,亦與 其先前陳述不符,自難逕予採信。是以,上開自用小客車之 鑰匙2 支,於本案尚未終結前,認容有留存之必要,聲請人 聲請發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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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