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38號
TCDM,107,聲,1338,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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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尚裕
具 保 人 羅俊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107年度執字第16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俊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尚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由 具保人羅俊平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嗣 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指 定保證金200,000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出具現 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最高 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 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囑託員警拘提 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基本資料2份、送達證書影本2紙 、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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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