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41號
TCDM,107,易,941,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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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精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葉精靈係址設臺中市○○區○○○街 00號之「青雲道社區大樓」之住戶,而告訴人李孟珊則受僱 擔任該大樓之管理室櫃臺秘書。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 上午11時50分許,前往管理室櫃臺查詢掛號信送達情形,告 訴人將郵差掛號信明細複本交給被告查看,不料被告受後, 竟未交還告訴人,並搭乘電梯欲攜回住處,告訴人見狀,欲 阻止被告離開,當被告在上揭電梯口欲搭乘電梯上樓時,告 訴人即上前伸出右手抵住電梯門不讓電梯門關上,被告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在電梯內以手猛力推撞告訴人之右手臂,致 告訴人受有右肩、右手肘、右手腕、下背部挫傷等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葉精靈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孟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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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