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4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不明藥罐壹罐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嘉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毒偵字第4267號提起公訴。扣案之不明藥罐1 罐(詳106 年度保管字第12 12 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經鑑驗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嘉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非法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毒偵字第4267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7 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 月確定,有該起訴書及本院判決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 之不明藥罐1 罐(詳106 年度保管字第1212號收受贓證物品 清單),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6 年7 月14日中檢宏 帝106 他950 字第06494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