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任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 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崔任杰因患腦部惡性腫瘤之疾病,前於民國105 年8月5日經急診入臺中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於同年月 11日接受顱骨切開併切除腫瘤手術,復於同年8月18日會診 精神科,並於同年8月30日、9月21日及9月29日於精神科門 診追蹤,完成身心障礙評估,其智商為55分(FSIQ)落在中度 知能不足範圍,精神科診斷為「腦瘤術後合併的失智症」, 依據病歷紀錄顯示,病人尚可認得姊姊,回答住豐原市,知 道自己開完腦部手術,可回答部分問題,惟心理評估顯示目 前智能受損,對於較複雜困難問題可能無法回答等情,有臺 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術後照片2張、臺中榮民總醫 院105年12月7日中榮醫企字第1054203925號函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43號卷宗(下稱本院易卷)第81-83 、47-48、67頁】,稽以被告經前開手術後,已呈胡言亂語 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胞姊崔玲茹陳明在卷(見本院易卷第8 5頁),核與前揭診斷證明書症狀欄所載頭暈、昏倒、胡言亂 語等症狀相合,足認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 形,依前述規定,本院前於106年1月18日裁定停止審判。然 查,被告前經神經外科腦部手術已達1年上,精神心智能力 已達穩定程度,依心理衡鑑其智商為55分,推估其心智能力 約可達小學中高年級程度,且其前於門診時,已可回答其年 齡、姓名、住處、認得胞姊,應具備相當到庭應訊之能力等 情,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74200 486號函暨檢附精神科檢驗(查)報告共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 107年度他字第1號卷宗(下稱他調卷)第11-12頁】,又被告 前於107年4月9日到庭接受訊問,已能理解本院訊問事項並 加以回答等情,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他調卷第
19-20頁),足認被告前開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業已消滅, 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繼續審判。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