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洪明通
洪仁吉
洪仁風
洪諺邦
李陳秀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林子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