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73號
TCDM,107,交附民,73,2018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洪明通
      洪仁吉
      洪仁風
      洪諺邦
      李陳秀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林子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