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葉碧鑾被 告 林駿瑋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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