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昭仁
送達代收人 楊勝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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