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099號
TCDM,106,訴,2099,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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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讓
被   告 張淳瑋
被   告 葉志文
被   告 彭國理
被   告 劉任捷
被   告 徐子恩
被   告 劉兆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61
0、18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讓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張淳瑋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葉志文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併執行之。
彭國理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併執行之。
劉任捷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徐子恩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劉兆中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子恩前因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1日入監執行,於105年7月1日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羈押折抵162日),猶不知警惕。二、劉家讓皇家真菌生技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鄉○○村 000號1樓,下稱皇家真菌公司)負責人,自105年4月11日起 以不知情之女友林盈秀名義承租臺中市○○區○○○道0段 000號14樓之10房屋,成立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 商集團,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



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 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同時接洽詐欺電信流分工集 團(又稱詐騙機房、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者)及 詐欺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手集團,即將詐 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 之集團)。劉家讓乃召募具有犯意聯絡之張淳瑋(於105年5 、6月間加入)、葉志文(於105年7、8月間加入)、彭國理 (於105年7、8月間加入)、劉任捷(於105年9月間加入) 、徐子恩(於105年12月底加入)、劉兆中(於106年2月初 某日加入)入住上址系統商機房,提供食宿,復由張淳瑋商 請高中同學陳裕威(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 0-000000號SIM卡,供集團插入行動電話或WIFI分享器連接 網際網路。渠等所屬系統商集團skype暱稱為「恰吉」,除 從事提供詐欺機房VOS語音話務系統服務(將海外二類電信 IP與詐騙機房IP進行介接,從中賺取差價),尚提供收購、 販賣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冰箱、車)、人頭行動電話、個人 資料(菜單)、假冒公安局話務音檔等週邊服務,指定客戶 匯款到大陸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渠等所屬系統商集團經 營期間之犯行:
(一)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與 其他設立在臺灣、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之詐騙機房共同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機 房成員(該詐騙機房使用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 理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提供之網路服務),於105年7月23 日16時許撥打詐騙電話予大陸地區清華大學教授黃霞,向 黃霞詐稱:「已遭冒名申辦銀行信用卡且有欠費,及涉嫌 特大網路詐騙等刑案等事由,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保密 (安全)帳戶,或為避免其他帳戶內款項亦遭盜領、避免 名下財產遭凍結或審核資金狀況,必須依照指示操作」云 云,再以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帳號chu62714、 wgs95087、gas64285)傳送虛偽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 拘留令」、「凍結管制令」圖片給黃霞,致黃霞陷於錯誤 ,自105年7月23日起至105年8月26日止先後匯款人民幣共 1,894萬元(折算新臺幣約8,523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之 人頭帳戶(又稱大車)。再由設立在不詳地點,同有詐欺 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資金流分工成員登入網路銀行,以網 路轉帳之方式,將款項層層分散至多個人頭帳戶內(又稱 小車,轉帳過程俗稱大車轉小車)。得手後,由車手集團 分工成員分別在大陸、臺灣、菲律賓等地,持「小車」人



頭帳戶銀聯卡至提款機提領款項,所得依比例朋分(黃霞 遭詐騙案之資金流向明細詳如卷內「臺灣取現金流圖 EXCEL表所載)。其中臺灣國內參與提款之車手計有黃郁 明、莊侑龍梁賀翔陳浩雲林秉儀趙庶翔、蔡政宏 、張裕昌、黃宥琋黃祥瑋林峻勝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曾育威葉家康陳梓峰林世偉、吳 俊葵及韓先毅等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47號、106年度訴字第1611號、106年度 訴緝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9月不等) 。
(二)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 兆中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與skype暱稱「金吉利」及其他 之設立在臺灣、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之詐騙機房共同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金吉利」等詐騙機 房使用劉家讓等人所屬系統商機房提供之網路服務,自 106年2月10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利用VOS語音話務系統 服務發打電話到大陸地區,對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民 眾施以相同方法之詐術,而著手實施詐欺犯行未遂。三、嗣經大陸北京公安部刑偵局以傳真方式請求我國協助偵辦,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查第七大隊第二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 106年2月15日14時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道0 段000號14樓之10房屋實施搜索,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其 中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 據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反面之 準備程序筆錄),且檢察官及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於本院審判期日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之5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貳、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 恩、劉兆中等人均坦承警察於106年2月15日14時許對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14樓之10房屋實施搜索時在場,並 於搜索現場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惟均否認搜索地點實 係系統商運作之機房。①被告劉家讓辯稱:皇家真菌公司是 在賣牛樟芝產品,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 恩、劉兆中都是皇家真菌公司的員工,伊提供搜索地點供員 工住宿,員工可以自由進出,也可以玩手機,伊自106年2月 6日起才開始販賣大陸手機門號,電話卡是從網路上收購, 一張買來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可以轉賣到2,000元, 賺取其中差價,伊不知道為何在現場查扣之電腦裡有使用 VOS2009話務系統、大量QQ、SKYPE、微信等帳號與密碼、教 戰守冊、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公安局專案組語音檔、大 量大陸人民個人資料;②被告張淳瑋辯稱:伊於105年5、6 月間住進搜索地點,伊在搜索地點販賣大陸電話卡及牛樟芝 產品,伊私下也有販賣大陸人民個資,但其他人不知情;扣 案之編號D-14手機內「恰吉菜商」就是伊,「菜單」就是個 資,扣案之編號A-31手機是伊在使用;現場查扣之電腦裡的 QQ、SKYPE、微信等帳號是伊跟大陸買的,大陸人民個資是 伊去下載來的,其他部分伊不清楚;陳裕威是伊高中同學, 因伊被通緝,伊有請陳裕威辦電話卡供伊使用;③被告葉志 文辯稱:伊於105年7、8月加入皇家真菌公司,伊在搜索地 點負責煮飯,也有販賣牛樟芝產品和人頭卡,伊不知道為何 在現場查扣之電腦裡有使用VOS2009話務系統、大量QQ、SKY PE、微信等帳號與密碼、教戰守冊、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 、公安局專案組語音檔、大量大陸人民個人資料;④被告彭 國理辯稱:伊於105年7、8月加入皇家真菌公司,伊在搜索 地點販賣牛樟芝產品和人頭卡,伊不知道為何在現場查扣之 電腦裡有使用VOS2009話務系統、大量QQ、SKYPE、微信等帳 號與密碼、教戰守冊、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公安局專案 組語音檔、大量大陸人民個人資料;⑤被告劉任捷辯稱:伊 於105年9月間進入劉家讓的公司,伊是負責去找對岸大陸營 運商SIP的線路,主要是用來節省話費及尋找牛樟芝代理商 ,還有尋找大陸電話卡買賣家,伊不知道為何在現場查扣之 電腦裡有使用VOS2009話務系統、大量QQ、SKYPE、微信等帳



號與密碼、教戰守冊、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公安局專案 組語音檔、大量大陸人民個人資料;⑥被告徐子恩辯稱:伊 是105年12月底開始在搜索地點工作,伊是負責在網路上收 購低價電話卡,把資訊告訴劉家讓,由劉家讓決定是否收購 ,張淳瑋跟伊一樣在QQ找大陸地區人頭卡,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負責找電話節費線路資,伊不知道為何在現場查扣 之電腦裡有使用VOS2009話務系統、大量QQ、SKYPE、微信等 帳號與密碼、教戰守冊、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公安局專 案組語音檔、大量大陸人民個人資料;⑦被告劉兆中辯稱: 伊於106年2月2日進入皇家真菌公司,伊在搜索地點販賣牛 樟芝產品,伊不知道為何在現場查扣之電腦裡有使用VOS200 9話務系統、大量QQ、SKYPE、微信等帳號與密碼、教戰守冊 、大量語音話務系統檔案、公安局專案組語音檔、大量大陸 人民個人資料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家讓所屬之系統商機房被查獲之緣由,係 因被害人大陸地區清華大學教授黃霞於105年7月23日遭假冒 陸方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銘以微信實施電信詐騙人民幣 1,894萬元後,部分遭騙資金係於臺灣以ATM提款機取現,部 分款項係以網路銀行方式層層轉帳,其使用之IP位址亦位於 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接獲陸方提供相關資料後, 即彙整相關被害人匯款款項遭以網路轉帳之相關紀錄,自 105年8月5日至8月30日於不同時間共有47個IP使用網路轉帳 方式將被害人匯入之金額分多筆轉入數個大陸人頭帳戶,經 分析上述IP所在地係位於台中市,使用者門號為0000-00000 0(申登人為陳裕威),故鎖定該門號並接續調閱陳裕威名 下所有之門號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發現其中門號0000-000000係於105年5月11日使用序號 000000000000000之手機上網開通,使用之基地台位於臺中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附近,而門號0000-000000 持續供做行動上網使用,平時使用IMEI:000000000000000 ,此序號為網路分享器(即本件扣案物附表二編號13之WIFI 分享器),使用之基地台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附近,而確認系統商機房所在地址為「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14樓之10」,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遂於 106年2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106年度聲搜字第420號搜索票執 行搜索,在現場查獲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物。
三、刑事警察局研發室科警務正彭成佑針對106年2月15日15時許 所扣押之證物即附表二編號1至3之電腦(2台桌上型及5台筆



記型電腦)檢視主機檔案及連線紀錄等相關資料進行分析, 結果報告摘要如下(見106年度偵字第5610卷三第12至91頁 ):
(一)檢視物證編號D-01之桌上型電腦:
① 擷取桌面檔案發現:有使用VOS2009-client-v2.1.2.0、 QQ、skype等通訊工具。
② 擷取下載資料夾檔案發現:29個項目。
③ 擷取文件資料夾發現:15個項目。
④ 針對上開桌面檔案、下載資料夾、文件資料夾續做探勘 發現olvos.xlsx-申請語音話務系統:合計17個申請網址 (日期自105年4月11日至106年2月10日),紀錄顯示最後 一次是106年2月10日,機房續費網址:www.chun-i.com、 認證為:0000000000@.qq.com、認證密碼為:admin168。 ⑤ 依序針對上開17個網址做測試,發現45.32.89.239:8888 可進人,已下載話務資料檔案,合計匯出22個xls檔及17 個圖檔(包括相關平台網址、帳號、密碼及支付寶帳號、 QQ號帳號密碼、2017QQ號帳號密碼、skype相關人員名稱 、skype相關對話紀錄、企業大號規定-系統商教戰守則、 網路系統廠商證件、網路系統廠商清單、線路測試紀錄、 請線流程、線路測試統計表、上海同潤投資有限公司及京 投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檔案及個人資料)。
⑥ 其中skype於106年2月9日下午2時02分之對話紀錄中有「 專業做呼叫中心系統,話費低廉,功能齊全」。 ⑦ 其中「系統商教戰守則」之內容為:「我們線路是企業專 線,有分為10線3萬、20線5萬、30線7萬,10線=10個人 可以同時通話(以此類推),並且可以10人呼出顯示固定 號(號碼是綁定不行改號)(注意)只有一支可接聽,話 費60+60.4台,客戶那邊顯示的號碼即可回撥呼入,保固 時間為7天,不可掛語音,發現不保固,如保固線路死掉 ,一周話費達到7萬可免費補一支,注意線路保固只補一 次,如死亡後補上的線路,是沒有保固的。目前對岸會隨 機打電話呼入測試,兄弟們盡量先確認是否是客戶在報單 位,避免風險增加。兄弟撥打如果客戶電話掛斷,回撥打 不通,請兄弟換支電話,請勿不斷回撥,以免線路封鎖, 如發現是因為不停打一支電話,線路封鎖,我們這邊是不 會補線路給老闆們的,請見諒」、「注意事項嚴禁撥打 110電話,提醒客戶,感覺學生醒了或是留單客戶,以免 他以報案,竟量請勿用專線回追,不要拿單位電話做測試 保障安全從基本做起,確保使用上的安全性」。 ⑧ 電腦D-01中VOS話務系統,上傳時間自105年4月11日起至



106年2月10日止,其中線路測試紀錄廠商名單中,包含涉 及黃霞案之QQ帳號「000000000」。(二)檢視物證編號D-02之筆記型電腦:
擷取桌面檔案發現:有使用VOS2009-client-v2.1.2.0、 QQ、skype等通訊工具。
(三)檢視物證編號D-03之筆記型電腦:
① 發現支付寶、微信號-相關帳號密碼。
② 發現Skype對話紀錄64則,其中有「如果我現在要聲請大 號要多久時間?」「兄弟你的要求是?」「10大號1對9的 」「兄弟我用最快的速度?你」等對話。
(四)檢視物證編號D-04之筆記型電腦:
① 檔名usb01\新增資料夾頁料夾(4)發現大量個人資訊及 skype通訊紀錄。
② 大量個人銀行帳戶資訊約3萬9千筆(皆為大陸地區人士) ③ skype對話紀錄中有「做呼叫中心系」「低廉,功能?全 」。
(五)檢視物證編號D-05之筆記型電腦:
① 下載雲端硬碟擷圖資訊:1everlosZ000000000@gmail. com雲端硬碟資料(密碼angus0989),合計43個檔案( 內含qq帳密、skype帳號密碼、skype帳號.xlsx.sK帳號資 料.xlsX、公安局專案組.wav、0000000資料夾、安利資料 夾、房產資料夾等)。
② 其中0000000資料夾內有620個檔案,存有相當多的個人資 料(均大陸地區人士,含電話、住址、人名、居住省市、 身分證字號)。
(六)檢視物證編號D-06之桌上型電腦:無相關犯罪嫌疑資訊。(七)檢視物證編號D-07之筆記型電腦:
① 檢視D-07電腦發現檔案及資料夾,內容大多為數量龐大的 個人資料檔。
② 擷取-c-xls(C碟的xls)計有479個檔案。 ③ 透過QQ號/微信號,進行個人資料與手機號碼資料的交易 檔案。
④ 收集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全.xlsx-386912筆列示資料、南 昌學生1000.xlsx、泉州14000.xls約14000筆個資、電話 號碼庫.xlsx-約316610筆、無錫6000女.xlsx-約6000筆 資個人資料、泉州14000.xlsx約15566筆個人資料。(八)依據上開檔案資料顯示,有個人資訊之買賣交易行為,交 易行為以SKYPE、QQ、微信等通訊工具進行聯繫,以支付 寶為付款工具(資料分基本個資、基本個資+交易紀錄) ,有以公安人員詐騙之錄音電話【在neverlosZ000000000



@gmail.com雲端硬碟資料(密碼angus0989)及音-000000 00T083337Z資科夾中】;有使用VOS2009話務系統,並開 通過17次,日期自105年4月11日至106年2月10日(106年2 月10日可能為最新開通之期日,依匯出之通聯紀錄起始日 期亦為106年2月10日19時48分29秒,語音話務資料僅存有 測試資料當日即106年2月15日外撥之紀錄。四、另證人彭成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所謂「VOS話務系統」 是一個資料庫,先蒐集大量的個人資料放在這個網頁上面, 它會形成一個測試線路,以機器對很多人撥打電話,一旦有 人接聽了以後,才會讓一個人去講電話。本件涉案的關鍵就 是VOS它有類似電話的通聯紀錄,它會保存下來,回撥的筆 數它都會紀錄,而且VOS話務系統它有計費機制,所謂的計 費機制就是它打多少通電話,所謂的系統商就是按照這個來 收費,也就是在VOS話務系統建置完畢以後,需透過系統商 測試線路。他於106年2月15日執行搜索時,即在搜索現場花 4至5個小時進行勘察,在這些扣案電腦裡面有查到很多的關 鍵資料,編號D-01電腦中查到VOS話務系統,在EXCEL裡面依 序有17個網址,這17個網址發生的時間是從105年4月11日到 106年2月10日為止,總共17個檔案。現在的詐騙集團因為怕 被警察抓,所以開通一個VOS後,可能因為換地方經營就再 開一個VOS,本案VOS系統共建置了17次,建置時間的起訖日 105年4月11日至106年2月10日,這段時間他們總共開通17個 VOS,只有最後一個是活的,有可能是因為106年春節過年是 在106年1月28日,連續假期之後的開工日是2月10日,所以 開工日的第一個測試線路通聯時間是在106年2月10日19點48 分29秒,他就是透過最後一個2月10日的紀錄才抓住通聯上 的資料。另外在編號D-05的電腦雲端裡面有找到2個wav檔案 ,第1個檔案沒有聲音,它的檔名叫做中國公安,第2個檔案 有12分鐘,就是所謂的詐騙教材,等回撥的人打來之後,接 聽電話的人就會使用這套劇本偽冒公安人員、檢察官、法官 這三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4至133頁審理筆錄)。而被告 劉家讓於警詢供稱查扣之工作用電腦含桌機2台、筆電5台等 設備都是由伊提供給大家工作時使用等語(見106年度偵字 第5610卷一第17頁),被告劉家讓對於勘察查扣電腦之結果 ,並無法解釋為何電腦檔案裡有大量VOS話務系統之資料; 被告張淳瑋雖辯稱上開查扣之電腦是伊在網路PChome所購買 ,伊係買二手電腦,勘察出的檔案資料應該是上手留下來的 等語,惟經本院向PChome商店街函查,並無被告張淳瑋之購 物資料,此有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1 日商法107字第034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234頁)。



且依證人彭成佑勘察結果最近一個測試線路通聯時間是在 106年2月10日19點48分29秒,是該等查扣電腦上之VOS話務 系統實際是由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 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所操作使用,應係實情。五、又依查扣之附表二編號4、5、6、7、8、14、15所示之行動 電話裡有相關之詐欺系統商相關事證,其中①附表二編號4 即被告劉家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有「系統 應收15120,實收12000,科:應收116000,實收97000,合 計109000」之訊息(見106年度偵字第5610卷一第132頁); ②附表二編號5即被告張淳瑋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行動 電話中有數十通與中國北京、上海、深圳、廣東、江西、吉 安等地區,甚至與利比亞、玻利維亞等國家的通聯紀錄(見 同上卷第98至99頁);③附表二編號6即被告張淳瑋持有之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有數十筆付款轉帳通知,並有 「哥,這裡目前開始運作了嗎?」「15號」「那我這邊再幫 哥提前做準備」「兄弟,我看你這邊,狀態有一些新的菜, 是已經有出菜了嗎?」「你說的全國教師,還偶全國醫護這 個部分,恩恩對,那工程師目前是跟我說,他在準備出這個 ,目前還在整理中」「樣本那些還沒有發過來,哥,菜單那 些整理好,我馬上發給哥」「對啊,群發有限制的」「老闆 ,有新菜出爐嗎」「你有心的菜單,都可以丟給我參考」「 試了都不太有用,貴陽的」「資料方面正確,但是沒有效果 出來」「有客戶再開始測試料,大多數都是15號正式跑」「 那大大你的冰箱給我」「我這邊都有,外撥、群呼、條子, 都有在弄,主要是搞菜比較多」「我這車商部分開始了呀, 水公司過幾天也差不多了」「你那有水公司可以介紹的話在 拉給我」「你是?恰吉菜商」等訊息(見同上卷第100至108 頁);④附表二編號7即被告彭國理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中有「哈囉,你有朋友有中國信託本子無使用,想 $$嗎」「租用」「嗯他說明天他去辦」「如果可以,跟他 說,要辦理當天領錢可領50萬」「拿到使用90-100天」等訊 息(見同上卷第第128至129頁);⑤附表二編號8即被告徐 子恩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有「哥,需要幾個 微信號,哥需要,自然就會有路」「哥,目前很多工程師都 已經休息了,剩下農業和高消費」「兄弟,有新菜第一時間 麻煩通知我」「哥,我這邊問看看工程師,有沒有辦法篩選 全女給哥」「你是哪位」「恰吉菜商」「我沒定咸陽阿」「 哥,剛剛有問過上面的2000條的話,可以給哥優惠算1條16 」「我打的地區被掃光了」「哥目前是走什麼區域」「福建 泉州」等訊息(見同上卷第134至139頁);⑥附表二編號14



即被告劉家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中有「開工 了」「劉高什麼的你那邊認識?你們台灣的」「沒聽說過, 怎麼了」「被抓了,影響到我這裡,今年我都不在家過年」 「哥們,出貨,小心點啊」「我有人在公安那邊,說是台灣 的人被抓,然後說出來的,江蘇淮安哪邊的下來的」「目前 有搞什麼數據」「目前就是醫護人員跟教師」「農業、福州 、漳州,幫我用測試」等訊息(見同上卷第109至127頁); ⑦附表二編號15即被告劉家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電話中有百餘筆付款轉帳通知(見同上卷第142至144頁)。 由上開扣案行動電話內之資料顯示,堪認被告劉家讓、張淳 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確係參 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工具對公眾散布詐術無訛。雖 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取皇家真菌公司105年3月至 105年12月之各期營業稅申報書(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07頁 ),皇家真菌公司自105年3月至105年12月確有約457萬元之 營收,縱然被告劉家讓所設立之皇家真菌公司抑有實際販賣 牛樟芝產品,亦無礙對於被告劉家讓等人成立話務機房之認 定。
六、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 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 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30年上字第684號判例意旨參 照)。故判斷是否構成未遂犯,須先判斷是否有「著手實行 」,即行為人是否有為實現其犯意,而開始實行不法構成要 件之行為。而詐欺取財罪之著手,只要行為人實行以詐財為 目的之詐術行為,即可認為著手實行,至於被害人是否因行 為人之施詐行為而陷於錯誤,則不影響本罪未遂犯之成立。 依本件現場數位勘察報告附件-有關VOS通聯與對應客戶VOS 對照表第3頁、第9頁、第12頁之紀錄,自106年2月10日即有 詐騙機房「金吉利」使用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 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架設之VOS話務系統, 除有通聯紀錄外並有計費,迄106年2月15日查獲當日止,仍 有大量撥打紀錄,足證被告劉家讓等人於106年2月10日起即 有著手實施犯罪甚明。又被告劉家讓所屬之話務機房係於 105年4月11日設立,被害人黃霞係於105年7月23日至105年8 月26日被騙匯款,詐騙黃霞之機房使用被告劉家讓所屬之話 務系統撥號予黃霞(扣案附表二編號1電腦D-01中之線路測 試紀錄廠商名單中包含涉及黃霞案之QQ帳號「000000000」 ),黃霞繼之受騙匯款,堪信黃霞遭到集團詐欺取財之過程



中,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等人(依被害人 黃霞受詐騙匯款之時間,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僅有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因其4人加入話務機房之時日 在105年8月26日之前)當時操作之話務機房亦為詐術之實施 。目前除了被害人黃霞之外,其餘尚無確切之被害人指述或 相關匯款單據、帳戶紀錄供參,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 據法採證原則,是除了被害人黃霞部分應論以既遂犯之外, 其餘尚無從認定本案已達加重詐欺取財既遂之階段,本諸罪 移唯輕之刑事證據法採證原則,僅能論以未遂犯。七、綜上,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 子恩、劉兆中等人所辯皆難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 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 等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所為(就詐欺被害 人黃霞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 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所為(就106年2月10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之詐欺 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等人 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分別減輕其刑。
三、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所為1次加重詐欺取 財既遂犯行及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次時間不同,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徐子恩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之。
五、爰審酌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 子恩、劉兆中等人,因貪圖不法利益,起意成立及加入話務 機房,為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網路電話話務平臺,而按詐 欺機房通話之電信流量從中牟利分贓,其等行為助長電信詐



欺集團得以更低廉之成本遂行跨境詐欺犯行,如經詐欺得手 ,將對於被害人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其等之行為誠屬可議; 又主嫌即被告劉家讓係該話務機房之負責人,該機房自105 年4月1日起至106年2月15日遭查獲止,總共營運10個多月, 被告張淳瑋於105年5、6月加入,被告葉志文彭國理於105 年7、8月加入,被告劉任捷於105年9月加入,被告徐子恩於 105年年底加入,被告劉兆中於106年2月初加入,被告張淳 瑋加入機房時間甚早,並請友人陳裕威申辦門號供機房使用 ,為次要嫌犯,其餘被告均係皇家真菌公司員工而聽命於劉 家讓;被告劉家讓等7人均否認犯行,飾詞矯辯,於犯後態 度無法為有利之考量;並依其等個人參與機房之時間長短及 參與之角色不同,復兼衡被告劉家讓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及 生活小康之家庭狀況、被告張淳瑋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小康之家庭狀況、被告葉志文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 小康之家庭狀況、被告彭國理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小 康之家庭狀況、被告劉任捷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小康 之家庭狀況、被告徐子恩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小康之 家庭狀況、被告劉兆中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勉持之家 庭狀況(均見其等警詢受詢問人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 志文、彭國理等人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 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 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5所示之物,係被告劉家 讓、張淳瑋彭國理所有供話務機房對被害人黃霞實施詐 欺犯行所用之物(編號8係被告徐子恩所有之物,其於105 年年底始加入話務機房),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 文、彭國理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物,係被告劉家讓張淳瑋彭國理徐子恩所有供話務機房實施106年2月10日至 106年2月15日詐欺犯行所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 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劉家讓張淳瑋葉志文彭國理劉任捷徐子恩劉兆中加重詐欺取 財未遂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 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 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 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 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 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 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 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劉家讓等7人均否認參與話務機房之工作,且依卷內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劉家讓等人有分得該次被害人黃霞詐得之 款項。又被告張淳瑋於偵訊中供稱賣個資賺了4、5萬元等 語(見106年度偵字第5610卷二第111頁)、葉志文於偵訊 中供稱領得12、13萬,是賣牛樟芝的所得等語(見同上卷 第44頁反面)、被告彭國理於偵訊中供稱領得12至13萬, 是賣牛樟芝的所得等語(見同上卷第62頁反面)、被告劉 任捷於偵訊中供稱獲取9萬元報酬,是賣牛樟芝及電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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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真菌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