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慧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532號、4782號、4807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1676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
度易字第268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應沒收之物,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5 次犯行。嗣其於附表編號1 至5 之「查獲經過」欄 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 分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有 「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措 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 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 、「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始須 經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 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既已無法收 其實效,應依法追訴。至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已足以遮斷其施 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 」規定,先經觀察、勒戒之程序。於此,僅限於「初犯」及 「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程序。復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 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 、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
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訟 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 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 項既規定,前項(第1 項) 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 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 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 「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 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 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經查,本案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899 號為緩起訴處分,附命被告應至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並 應遵守、履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嗣該附命緩起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 5069號駁回職權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8 月8 日 至107 年8 月7 日止,嗣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未能履 行前開緩起訴處分命令應遵守並履行之事項,而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官認有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106 年2 月14日以106 年度撤緩字第7 號撤銷該緩起訴處分,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並於106 年3 月14日分別送達被告上開臺中市○○區○○路 000 巷00號住所及斯時居所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 ,均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故該送達文書均寄存送達於被告其時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嗣因被告未於法定期間聲請再議 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7 號卷第7 至8 頁、第18頁、第20至21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緩起 訴處分既經檢察官撤銷確定,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 規定追訴處罰,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犯行均在此之後,亦無 再依毒品條例第20條第1 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均應 予以追訴處罰,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 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採集之5 次尿液各經具備鑑定尿
液中毒品反應專業能力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 / 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均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編號1 至5 「證據名稱(卷頁出處) 」欄所示資料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3 、4 「扣案物 」欄所示等物扣案可憑。而人體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可於施用後1 至4 天內自尿液中檢出之醫學經驗,亦經行政 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91年10月3 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文釋示明確,足證 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分別持有甲基安非他 命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各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犯之5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 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即自費前往指定 之醫療機構,遵醫囑按期接受治療,期間為1 年,以及應於 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 年8 個月內,依觀護人指定之日期 ,向其報告生活、交友、工作等情況,並接受檢察官、觀護 人不定期之尿液採驗。詎被告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 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劇,於緩起訴期間內行蹤不明亦未至 醫院門診,其情況已無法持續接受醫療計畫,而經該署撤銷 上開緩起訴處分後亦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被 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而有接受刑罰制裁之必要,以促其及 早矯正吸毒惡習;惟考量被告吸毒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 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次數、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為高中休學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母親及妹 妹,之前在夜市工作之智識、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第第17條第1 項適用部分: ㈠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附表編號1 部分: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本次施用毒品係伊在臺中市九甲公園 遇見綽號「小豬」之男子無償提供給伊的,伊不知道其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等語(見彰化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669
號卷第7 頁反面),被告並無供述任何具體線索可供查證, 檢警自無從循線追查。
㈢附表編號2 部分: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本次施用毒品係伊於105 年4 月份在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小黑 」之男子所購買,伊是用微信與綽號「小黑」 之男子聯絡 ,沒有他的電話等語(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4532號卷第13至 14頁),本次被告亦無供述任何具體線索可供查證,檢警自 無從循線追查。
㈣附表編號3 部分: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此次施用毒品來源係向王仁君 所購買等語(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第8 頁、第35頁反 面至36頁),惟王仁君此部分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8099 號、106 年度偵 字第987 號為不起訴處分。
㈤如附表編號4 、5 部分: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供稱:此2 次施用毒品來源係伊及其男 友蔡宗於106 年3 月22日凌晨3 時許許,在太吉利旅社2 樓208 室房內,共同出資2500元向藥頭莊凱竣購買的等語( 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 頁反面 至第8 頁、106 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卷第11頁反面、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 頁正反面、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卷第12頁反面),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關於被告是否有因供出上手莊凱竣而查獲之 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本院略以:「經查,本 件被告甲○○未因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 上手莊凱竣」,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2月29 日中檢宏勤( 睦) 106 毒偵1570字第151447號函附卷可佐。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犯行,均無因 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附表編號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犯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扣案物」欄所載之透明結晶2 包、殘渣 袋2 只、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之驗餘淨重分別為0.0032公克、0.0084公克,有如附表編號 3 「證據名稱(卷頁出處)」欄所示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5 年11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106號鑑驗書1 份在卷 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另用以包裝上開2 包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 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 干毒品無法分離,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難以完全析離 ,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如附表編號3 「主文」 欄所示之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犯行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扣案物」欄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 組,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有如附表編號4 「證據名稱(卷頁出處)」欄所示之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666 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證,是該吸食器因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一部,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如附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 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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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施用時間、地點、│查獲經過 │扣案物 │證據名稱(卷頁出處)│主文 │
│號│毒品種類及方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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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於民國(下│甲○○於105 年3 │無 │①被告105 年3 月4日 │甲○○施用第│
│︵│同)105 年3 月3 │月4 日下午14時10│ │ 日警詢筆錄 │二級毒品,處│
│起│日晚上某時許,在│分許,搭乘友人陳│ │(彰化地檢署105 年毒│有期徒刑貳月│
│訴│其位於臺中市太平│碩見駕駛之0552-K│ │ 偵字第669 號卷第6 │,如易科罰金│
│書│區振福路679 巷6 │E 號自小客車,因│ │ 至8頁) │,以新臺幣壹│
│犯│號居處內,以將第│該友人涉嫌販毒案│ │②被告105 年6 月30日│仟元折算壹日│
│罪│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而為警逮捕,嗣經│ │ 偵訊筆錄 │。 │
│事│他命少許置於玻璃│警徵得其同意,於│ │(105 年毒偵字第1899│ │
│實│球內,以火加熱燒│105 年3 月4 日下│ │ 號卷第16至17頁) │ │
│欄│烤,使之產生白煙│午15時20分許,在│ │③被告106 年9 月25日│ │
│一│,再以口鼻吸入煙│警局採集其尿液送│ │ 本院訊問筆錄 │ │
│㈠│氣之方式,施用第│驗,結果呈安非他│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甲基安非他命│ │ 81號卷第58頁反面)│ │
│ │他命1 次。 │陽性反應,而查獲│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105 年3 月21│ │
│ │ │ │ │ 日出具報告編號UU/2│ │
│ │ │ │ │ 016/00000000號濫用│ │
│ │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彰化地檢署105 年毒│ │
│ │ │ │ │ 偵字第669 號卷第4 │ │
│ │ │ │ │ 頁) │ │
│ │ │ │ │⑤和美分局伸港派出所│ │
│ │ │ │ │ 員警職務報告 │ │
│ │ │ │ │(彰化地檢署105 年毒│ │
│ │ │ │ │ 偵字第669 號卷第5 │ │
│ │ │ │ │ 頁) │ │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
│ │ │ │ │ 局真實姓名對照表、│ │
│ │ │ │ │ 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彰化地檢署105 年毒│ │
│ │ │ │ │ 偵字第669 號卷第16│ │
│ │ │ │ │ 頁、24頁) │ │
├─┼────────┼────────┼─────┼──────────┼──────┤
│2 │甲○○於105 年7 │甲○○於105 年7 │無 │①被告105 年7 月28日│甲○○施用第│
│︵│月28日凌晨2 時25│月28日凌晨0 時15│ │ 警詢筆錄 │二級毒品,處│
│起│分為警採尿回溯96│分許,搭乘蔡宗│ │(105 年毒偵字第4532│有期徒刑貳月│
│訴│小時內某時,在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 號卷第11至15頁) │,如易科罰金│
│書│詳地點,以不詳方│ARS-7038號自用小│ │②被告106 年9 月25日│,以新臺幣壹│
│犯│式,施用第二級毒│客車在臺中市北區│ │ 本院訊問筆錄 │仟元折算壹日│
│罪│品甲基安非他命1 │中華路與太平路交│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事│次。 │岔路口,因行跡可│ │ 81號卷第58頁反面)│ │
│實│ │疑為警盤查,經渠│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
│欄│ │等同意搜索,警方│ │ 司105年9月20日出具│ │
│一│ │該車內查獲並扣得│ │ 報告編號00000000號│ │
│㈡│ │蔡宗所有之甲基│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安非他命等毒品(│ │(105 年毒偵字第4532│ │
│ │ │蔡宗所涉毒品部│ │ 號卷第9頁) │ │
│ │ │分,另行偵辦),│ │④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 │
│ │ │2 人為警當場逮捕│ │ 員警職務報告 │ │
│ │ │,經警徵得甲○○│ │(105 年毒偵字第4532│ │
│ │ │同意,而於同日凌│ │ 號卷第10頁) │ │
│ │ │晨2 時25分許,在│ │⑤105 年7 月28日採集│ │
│ │ │警局採集其尿液送│ │ 尿液(送驗)採證同意│ │
│ │ │驗,結果呈安非他│ │ 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命、甲基安非他命│ │ 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 │
│ │ │陽性反應,而查獲│ │ 尿液、真實姓名對照│ │
│ │ │。 │ │ 表﹝代號B0000000﹞│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532 │ │
│ │ │ │ │ 號卷第38至3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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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於105 年10│105 年10月26日上│①甲基安非│①被告105 年10月26日│甲○○施用第│
│︵│月26日上午8 、9 │午11時55分許,為│他命2 包(│ 警詢筆錄 │二級毒品,處│
│起│時許,在臺中市中│警持本院核發之10│驗餘淨重各│(105年毒偵字第4807 │有期徒刑貳月│
│訴│區臺灣大道1 段20│5年聲搜字第00210│為0.0032公│ 號卷第11至13頁反面│,如易科罰金│
│書│8 號碧園旅社302 │3 號搜索票至左址│克、0.0084│ 、105 年毒偵字第47│,以新臺幣壹│
│犯│室內,以將第二級│發現被搜索人王仁│公克) │ 82號卷第7 至9 頁反│仟元折算壹日│
│罪│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君,員警經王仁君│②甲基安非│ 面) │。扣案之甲基│
│事│少許置於玻璃球內│帶領進入302 室房│他命殘渣袋│②被告105 年10月26日│安非他命貳包│
│實│,以火加熱燒烤,│間,房間內尚有蔡│2 袋 │ 偵訊筆錄 │(驗餘淨重各│
│欄│使之產生白煙,再│宗、甲○○,經│③甲基安非│(105年毒偵字第4782 │為零點零零叁│
│一│以口鼻吸入煙氣之│警目視發現房間內│他命吸食器│ 號卷第35至38頁) │貳公克、零點│
│㈢│方式,施用第二級│有毒品及吸食器,│1組 │③被告106 年9 月25日│零零捌肆公克│
│︶│1 次。 │進而扣得甲○○所│ │ 本院訊問筆錄 │)及其所用之│
│ │ │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包裝袋貳只、│
│ │ │2 小包(驗餘淨重│ │ 81號卷第58頁反面)│甲基安非他命│
│ │ │分別為0.0032 公 │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殘渣袋貳只、│
│ │ │克、0.0084公克)│ │ 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甲基安非他命│
│ │ │、甲基安非他命殘│ │ 尿液檢體對照表﹝C │吸食器壹組,│
│ │ │渣袋2 袋及甲基安│ │ 105338﹞ │均沒收銷燬。│
│ │ │非他命吸食器1組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3 人為警當場逮│ │ 號卷第8頁) │ │
│ │ │捕(王仁君、蔡宗│ │⑤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 │
│ │ │所涉毒品部分,│ │ 員警職務報告 │ │
│ │ │另行偵辦),嗣經│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警徵得甲○○同意│ │ 號卷第9至10頁) │ │
│ │ │,而於同日下午14│ │⑥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 │
│ │ │時41分許,在警局│ │ 第002103號搜索票 │ │
│ │ │採集其尿液送驗,│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結果呈安非他命、│ │ 號卷第31頁)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⑦甲○○105 年10月26│ │
│ │ │反應而查獲。 │ │ 日同意搜索切結書 │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33頁) │ │
│ │ │ │ │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三分局105 年10月26│ │
│ │ │ │ │ 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37至40頁) │ │
│ │ │ │ │⑨王仁君、蔡宗、伍│ │
│ │ │ │ │ 慧馨涉嫌毒品案照片│ │
│ │ │ │ │ 41張 │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46至66頁) │ │
│ │ │ │ │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 │
│ │ │ │ │ 5 年10月26日第三分│ │
│ │ │ │ │ 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 │
│ │ │ │ │ 書 │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67頁) │ │
│ │ │ │ │⑪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5 年保管字第5021│ │
│ │ │ │ │ 號、105 年安保字第│ │
│ │ │ │ │ 1311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79頁、第82頁│ │
│ │ │ │ │ ) │ │
│ │ │ │ │⑫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 │ 院105 年11月14日草│ │
│ │ │ │ │ 療鑑字第1051100106│ │
│ │ │ │ │ 號鑑驗書及照片 │ │
│ │ │ │ │(105年毒偵字第4807 │ │
│ │ │ │ │ 號卷第83至84頁) │ │
│ │ │ │ │⑬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5 年11月15日出│ │
│ │ │ │ │ 具報告編號5B020064│ │
│ │ │ │ │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105年核交字第2406 │ │
│ │ │ │ │ 號卷第4頁) │ │
│ │ │ │ │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 │
│ │ │ │ │ 尿液檢體對照表﹝C │ │
│ │ │ │ │ 105338﹞ │ │
│ │ │ │ │(105年核交字第2406 │ │
│ │ │ │ │ 號卷第5頁) │ │
│ │ │ │ │⑮本院106 年度院安保│ │
│ │ │ │ │ 字第325 號、106 年│ │
│ │ │ │ │ 度院保字第1160號扣│ │
│ │ │ │ │ 押物品清單 │ │
│ │ │ │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 │ │ │ │ 81號卷第10頁、第12│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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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於106 年3 │嗣因員警接獲報案│①甲基安非│①被告106 年3 月22日│甲○○施用第│
│︵│月22日凌晨2 、3 │稱左址館208 室房│他命吸食器│ 、3月23日警詢筆錄 │二級毒品,處│
│起│時許,在臺中市北│間內有人施用毒品│1組 │(第0000000000號警卷│有期徒刑貳月│
│訴│區五常街30號太吉│,警方遂於106 年│ │ 第3至11頁) │,如易科罰金│
│書│利旅館208 室內,│3 月22日下午17時│ │②被告106 年3 月23日│,以新臺幣壹│
│犯│以將第二級毒品甲│50分許前往左址20│ │ 偵訊筆錄 │仟元折算壹日│
│罪│基安非他命少許置│8 室盤查,並扣得│ │(106 年毒偵字第1676│。扣案之甲基│
│事│於玻璃球內,以火│甲○○、蔡宗2 │ │ 號卷第11頁正反面)│安非他命吸食│
│實│加熱燒烤,使之產│人所共有之甲基安│ │③被告106 年9 月25日│器壹組沒收銷│
│欄│生白煙,再以口鼻│非他命4 包(蔡宗│ │ 本院訊問筆錄 │燬。 │
│一│吸入煙氣之方式,│所涉毒品部分,│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另行偵辦,前揭甲│ │ 81號卷第58頁反面)│ │
│︶│基安非他命1 次。│基安非他命4 包扣│ │④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 │
│ │ │於該案中)及扣得│ │ 員警職務報告 │ │
│ │ │甲○○所有之甲基│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安非他命吸食器1 │ │ 第1至2頁) │ │
│ │ │組(含甲基安非他│ │⑤甲○○106 年3 月22│ │
│ │ │命成分)、K 盤1 │ │ 日受搜索同意書 │ │
│ │ │組(內有愷他命殘│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渣),並經警徵得│ │ 第37頁) │ │
│ │ │甲○○同意,於同│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日晚上20時40分許│ │ 二分局106 年3 月22│ │
│ │ │,在警局採集其尿│ │ 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
│ │ │液送驗,結果呈安│ │ 押物品目錄表 │ │
│ │ │非他命、甲基安非│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他命陽性反應,而│ │ 第38至42頁) │ │
│ │ │查獲。 │ │⑦106 年3 月22日採集│ │
│ │ │ │ │ 尿液(送驗)採證同意│ │
│ │ │ │ │ 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 │
│ │ │ │ │ 尿液、真實姓名對照│ │
│ │ │ │ │ 表﹝B0000000﹞ │ │
│ │ │ │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第44至45頁) │ │
│ │ │ │ │⑧臺中市北區五常街30│ │
│ │ │ │ │ 號現場及查扣物品照│ │
│ │ │ │ │ 片20張 │ │
│ │ │ │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第46至53頁) │ │
│ │ │ │ │⑨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6 年保管字第1921│ │
│ │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106 年毒偵字第1676│ │
│ │ │ │ │ 號卷第16頁) │ │
│ │ │ │ │⑩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 │ 院106 年4月6日草療│ │
│ │ │ │ │ 鑑字第1060300666號│ │
│ │ │ │ │ 鑑驗書 │ │
│ │ │ │ │(106 年核交字第1487│ │
│ │ │ │ │ 號第5頁) │ │
│ │ │ │ │⑪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6 年4月12日出 │ │
│ │ │ │ │ 具報告編號00000000│ │
│ │ │ │ │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106 年核交字第1487│ │
│ │ │ │ │ 號第6頁) │ │
│ │ │ │ │⑫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1165號扣押物品清│ │
│ │ │ │ │ 單 │ │
│ │ │ │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 │ │ │ │ 81號卷第14頁) │ │
├─┼────────┼────────┼─────┼──────────┼──────┤
│5 │甲○○於106 年3 │嗣因員警接獲報案│無 │①被告106 年3 月29日│甲○○施用第│
│︵│月29日晚上10時10│稱臺中市北區五常│ │ 警詢筆錄 │二級毒品,處│
│起│分為警採集尿液回│街太吉利旅館208 │ │(第0000000000號警卷│有期徒刑貳月│
│訴│溯96小時內某時,│室房間內有人施用│ │ 第3至5頁反面) │,如易科罰金│
│書│在不詳地點,以不│毒品,警方遂於10│ │②被告106 年3 月30日│,以新臺幣壹│
│犯│詳方式,施用第二│6 年3 月29日晚間│ │ 偵訊筆錄 │仟元折算壹日│
│罪│級毒品甲基安非他│20時40分許前往上│ │(106 年毒偵字第1570│。 │
│事│命1 次。 │址208 室房間盤查│ │ 號卷第12至13頁) │ │
│實│ │,並在該房間內扣│ │③被告106 年9 月25日│ │
│欄│ │得甲○○、蔡宗│ │ 本院訊問筆錄 │ │
│一│ │2 人所共有之甲基│ │(本院106 年易字第26│ │
│㈤│ │安非他命2 包、甲│ │ 81號卷第58頁反面)│ │
│︶│ │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④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 │
│ │ │1 組(蔡宗所涉│ │ 員警職務報告 │ │
│ │ │毒品部分,另行移│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偵辦,上開物品扣│ │ 第2頁) │ │
│ │ │於該案中),經警│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 │
│ │ │徵得甲○○同意,│ │ 6 年3 月29日扣押筆│ │
│ │ │於106 年3 月29日│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晚間22時10分許,│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在警局採集其尿液│ │ 第24至26頁) │ │
│ │ │送驗,結果呈安非│ │⑥刑案照片6 張、查獲│ │
│ │ │他命、甲基安非他│ │ 現場圖 │ │
│ │ │命陽性反應,而查│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獲。 │ │ 第28至31頁) │ │
│ │ │ │ │⑦106 年3 月29日採集│ │
│ │ │ │ │ 尿液(送驗)採證同意│ │
│ │ │ │ │ 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 │
│ │ │ │ │ 尿液、真實姓名對照│ │
│ │ │ │ │ 表﹝B0000000﹞ │ │
│ │ │ │ │(第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第34至35頁) │ │
│ │ │ │ │⑧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6 年4月18日出 │ │
│ │ │ │ │ 具報告編號00000000│ │
│ │ │ │ │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106年核交字第1418 │ │
│ │ │ │ │ 號卷第5頁) │ │
│ │ │ │ │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 │ │ │ 院106 年4月14日草 │ │
│ │ │ │ │ 療鑑字第1060400049│ │
│ │ │ │ │ 號鑑驗書 │ │
│ │ │ │ │(106年核交字第1418 │ │
│ │ │ │ │ 號卷第6頁)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