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6年度,13號
TCDM,106,智訴,13,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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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71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佩芳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佩芳以「arkmurdoch」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賣場 ,竟未經霖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霖威公司)同意或授權, 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後之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 號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下載霖威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如附件一所示之圖片(下稱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 其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如附件二所示網頁),供不特定人 於選定之時地接收瀏覽,藉以銷售「CORSICA 科皙佳」品牌 之洗髮精、沐浴乳,而侵害霖威公司對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 權。嗣經霖威公司發覺後提出告訴,而悉上情。二、案經霖威公司委由郭泓志律師、劉家榮律師、張菁月告訴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 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佩芳固坦承以「arkmurdoch」帳號在蝦皮拍賣 網站經營網路賣場,並於106 年3 月21日後之某日,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 下載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其經營之上開網路賣場,供不 特定人於選定之時地接收瀏覽,藉以銷售「CORSICA 科皙 佳」品牌之洗髮精、沐浴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



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系爭圖片是我在Google網頁找到的 ,我不知道系爭圖片是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云云。(二)經查:系爭圖片(即附件一所示圖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6800號卷【下稱他6800卷】第16 頁)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告訴人霖威公司,有告訴人取得CO RSICA 總代理之合約書、法比歐代言CORSICA 合約書、CO RSICA 包裝之設計原始檔、系爭圖片之原始檔彩色影本等 件附卷為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8 57號卷【下稱他1857卷】第12、16-18 頁反面,他6800卷 第16頁);且被告於上開時、地下載並上傳張貼系爭圖片 於其所經營之前述網路賣場,供不特定人於選定之時地瀏 覽,迭經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他6800卷第10-11 頁、本院卷第21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 符(他1857卷第22-23 頁反面),並有如附件一所示系爭 圖片、如附件二所示網頁資料(他6800卷第12、16頁)及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所回覆之帳號申設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他1857卷第56頁正反面),堪先認定。(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系爭圖片之上半部為一長相斯文帥氣之外籍男性手持洗髮 精之照片,旁邊第次陳列6 種不同香味之洗髮精圖片,下 半部為「CORSICA 」品牌故事之介紹,其內容略以:「CO RSICA 科皙佳以花草植物為基底,結合草本植物當中的精 華,萃煉出珍貴的保養成份,調和製成淡雅香調的香氛保 養品,讓步調緊湊的現代人,能適時的感受放鬆,療癒您 我疲憊的身心靈。CORSICA 科皙佳系列中最具人氣的永久 花,來自地中海上閃耀的一顆寶石CORSICA 島,美麗的島 上孕育著一種傳奇之花IMMORTELLE-永久花,因花卉摘採 後,擁有不會凋謝的特性,又被稱為-永恆之花。這不可 思議的能力,讓花朵保持恆久美麗,讓我們為您重現永恆 之花的美麗傳說。讓永恆舒服的法式香氛,帶給您更多的 美麗與自信。」等語,由系爭圖片之拍攝對象、角度、構 圖、光線、版面編排、文字字體、排版、敘述內容以觀, 系爭圖片製作精美,具有原創性,絕非毫無經驗之一般人 所能製作完成,是被告辯稱其不知道系爭圖片是有著作財 產權的圖片云云,已難認可採。
2.又被告傳輸張貼系爭圖片之拍賣網頁,其標題為「現貨CO RSICA 科皙佳大容量500ml-香氛洗髮精、香氛精油沐浴乳 」,拍賣網頁之商品詳情記載:「法國型男法比歐愛用推 薦,天然草本萃取成分真的大推薦,敏感肌也適用喔!CO RSICA 科皙佳以花草植物為基底,結合草本植物中的精華



!淬煉出珍貴的保養成分!在PTT 的美妝保養板上很紅的 品牌!」等語,由上開記載內容可知,被告顯然知悉「CO RSICA 科皙佳」乃是有業者經營行銷之品牌,甚至知道該 品牌係由法比歐代言推薦,則被告應能知悉系爭圖片為 該品牌業者聘請藝人代言推薦後製作而成。況被告就其商 品來源為何乙節,先於偵訊時供稱:我是向告訴人總公司 訂貨,我是打電話過去訂的等語(他6800卷第10頁反面) ;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洗髮精是我在網路上不曉得 哪裡看到的google表單填寫系統所購買的,所以我忘記到 底在哪裡買的了等語(本院卷第13頁),亦可佐證被告就 是否知悉「CORSICA 科皙佳」此一品牌,並未如實說明, 倘被告僅是為了將用不慣之「CORSICA 科皙佳」洗髮精賣 掉,故而隨手在網路上抓取「CORSICA 科皙佳」之圖片, 被告何須就商品來源為上開前後不一之供述,益徵被告辯 稱其無主觀上之犯意云云,並非實情。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不足採,上揭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銷售之商品並非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物,僅係在拍賣網頁上張貼系爭圖片而侵 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故被告本案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罪(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 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 號、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 、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參照),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惟因 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 開罪名(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無視告訴人製作系 爭圖片所支付之勞力、時間及費用,擅自重製與公開傳輸 系爭圖片,侵害告訴人潛在之市場利益,又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其所 為要非可取,然考量被告侵害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時間 尚非長期,系爭圖片之數量為2 張,被告於本案前無其他 犯罪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 見本院卷第31頁正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至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將系爭圖片傳輸張貼至其經



營之上開網路賣場使用,系爭圖片固為被告本案違反著作權 法所用之物,然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目前仍繼續張貼使用系 爭圖片,且系爭圖片係告訴人用以行銷經營品牌所用,故網 路上亦可搜尋到系爭圖片,為免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執行困難 及司法資源之過度耗費,經衡以比例原則,認系爭圖片之宣 告沒收或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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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