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47號
CYDV,89,訴,547,20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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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五
        乙○○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九0號四樓
        己○○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李文輝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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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