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五
乙○○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九0號四樓
己○○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李文輝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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