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謝詠宸
被 告 蔡正峰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正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21,522元
,應繳納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8,2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