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號
PHDV,107,補,23,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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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謝詠宸 
被   告 蔡正峰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正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21,522元
,應繳納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8,2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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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