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號
PHDV,107,補,18,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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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江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芳玲、李桂英、林芯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另第3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
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合計應徵53,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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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