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蔡幸怡即蔡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刊 登公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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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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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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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 NX 0744383 0│股票│1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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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 NX 0847175 1│股票│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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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 NX 0994692 9│股票│1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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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1142249 9│股票│1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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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292422 9│股票│1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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