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1號
CTDV,107,除,81,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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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祐伶即李添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許公示 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 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而聲請 人於106年11月4日刊登該裁定內容於太平洋日報第9版,至 今已滿5個月,此有上開太平洋日報等件附卷可佐,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 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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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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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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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 │股票│1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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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 │股票│1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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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 │股票│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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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 NX 0000000 0│股票│1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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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 NX 0000000 0│股票│1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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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 NX 0000000 0│股票│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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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