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許威舒
被 告 李諒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高雄市○○區○○里○○00○00號「 大占無極靈宵寶殿」住持,原告為常務監事,民國106年2月 26日9時48分許,被告與原告因「大占無極靈宵寶殿」工程 問題,在「大占無極靈宵寶殿」辦公室發生爭執,被告竟以 「幹你娘雞歪,賽你娘。」辱罵原告,原告本身於藥界頗有 名氣,從事西藥代理商及各項事業(如加油站等),經此侮 辱,造成精神極端痛苦,於信徒、業界流傳,精神幾乎崩潰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本院附民卷第1頁)。
二、被告則以:106年2月26日上午9時許,在靈霄寶殿中召集「 闡一宗協會」學員盧美玲、雷美珠、蔡松勇、陳嘉慧、洪煌 章、李文元、廖眛杏多人(亦大都為凌霄寶殿信徒)共同來 商討如何慰留總幹事,並暸解原因,亦有談論到近日凌霄寶 殿門前樓梯修整之事,當時被告說:找包商開估價單拖很久 ,屢次打電給主委,主委均未接等語,不料,在場之原告突 然拍桌站起,並對被告大聲嗆:罵你娘、憑你說怎樣就怎樣 的等語,在場眾人均感愕然,而被告聞此忤逆不遜之語,勃 然大怒,反擊回罵原告:幹你娘雞歪、賽你娘等語,渾然不 知原告乃早已預先暗中密錄,而原告當時更有拿椅子作勢要 丟擲,幸被在場學員予以制止拉開,始未擴大事端。被告罵 人固屬不當,然實為原告設局所陷,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 定,其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損害60萬元過高,亦顯無理由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被告以「幹你娘雞歪,賽你娘(台語)」等語辱罵原告,犯 公然侮辱罪,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下稱 另案刑事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 折算1日確定。
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對原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是,賠償金 額以若干為適當?
㈡、本件原告有無與有過失情事?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被告以「幹你娘雞歪,賽你娘。」等語辱罵原告一 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業經另案刑事判決認定公然侮 辱罪而判處有罪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原 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以「幹你娘雞歪,賽你娘 。」等言語辱罵原告,在客觀上堪認已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㈡、又按慰撫金之核給需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以定 其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原告,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 前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原告專科畢業,職業為藥師,每月薪資約4萬元,105年名 下有2筆不動產;被告日據時代公學校畢業,目前無業及無收 入,105年名下無不動產財產,除業經兩造陳明外(見本院卷 第1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應堪認定。則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暨原告受害程度等一切狀況,認原告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㈢、本件原告有無與有過失情事?
1、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固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被 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 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2、被告辯稱本件係因原告對被告激烈言語及拿椅子要打被告, 被告於氣急下才為上開言語,縱認被告有侵權行為,原告亦 有過失等語,原告則否認,經查:本件兩造同意另案刑事卷 證於本件訴訟引用(本院卷第14頁),而觀之另案刑事錄音 譯文內容,原告係稱「我覺得這只是你在說的」、「你說的 而已啊」(見警卷第23頁),並非被告所稱「罵你娘、憑你 說怎樣就怎樣的」等語,況縱如被告所稱原告有上開言詞或 舉動,然依吾人智識及經驗判斷,一般人多不會因此即情緒 激動致為「幹你娘雞歪,賽你娘。」之言語,故被告所稱原 告有前述言詞及舉動,實核與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欠缺 相當因果關係,而難認與本件原告名譽權損害之發生,有與 有過失。是被告以前情為辯,並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8月23日(本院簡附民 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予准 許。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原 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