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4號
CTDV,107,補,27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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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張桓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旺華等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500元外,尚應補繳19,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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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