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6號
CTDV,107,補,226,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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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黃雪英
被   告 禾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安
被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下,面積約12平方公尺之工作物拆除,並返還該
部分土地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568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6,964元/㎡×12㎡=683,568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5,41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
,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8,978元【計
算式:683,568元+205,410元=888,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210元,尚應補繳7,4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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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楙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